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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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泰州市俊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57159.71元以及截至2019年7月8日的利息、罚息合计6076.74元,并给付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费14455元; 二、被告***、***、泰州市俊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兴化市董北富联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合计4653元,由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