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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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 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8990.58元,承担逾期利息(以928990.5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5元,由被告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