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贷款本金59469.66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19日的利息3803.18元、复利156.79元及以欠付本金59469.6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500元;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712元,保全费669元,合计138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法院依法将预收的诉讼费1381元退还原告,再由本院直接向被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