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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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省晨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30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扣减被告***已付利息123800元,其中年利率以不超过24%为限); 二、被告安徽省晨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4元减半收取4617元,由原告***负担996元,被告***、安徽省晨力科学仪器有限公司负担36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