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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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川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400元(开户行: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号:402368500015,账号:20×××7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