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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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 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0***);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34253.2元及利息4212.31元(该利息计算暂截至2019年11月13日,此后的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上浮比例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所履行的债务数额向被告***、***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须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7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聚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帐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