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202民初4060号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刘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王云燕,该行员工。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燕,被告***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610.82元、利息1565.4元(利息暂算至2017年12月27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2、请求判令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最高额个人保证(抵押)借款合同》、借据、欠本欠息通用凭证。

被告***辩称,借款及欠款均是事实,请求与原告协商,分期还款。

被告***未答辩,诸被告均未提交证据。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8610.82元以及截止2017年12月27日的利息1565.4元,并给付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2元(已减半收取),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窦松前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玲云

书记员林超

裁判日期 2019-09-25
发布日期 2019-12-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