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
宁波屹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屹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825.6元及利息(以39825.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被告重庆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被告河南力帆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力帆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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