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5民初10315号

原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登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重庆文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伯川,职务不详。

第三人:张铮,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

第三人:李睿,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

第三人:何水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不详,住***。

原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铮、李睿、何水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重庆强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计1262.5元。

审判员王大伟

二零二零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马燕群

裁判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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