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州市丰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宝歌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宝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贷款本金2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935501.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河南宝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律师代理费4500元; 三、被告***、***、***、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宝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经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南宝歌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经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