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寿光市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共计753283.71元及车辆留购名义价款200元;并支付以12818.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及分别以当期租金35300.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的每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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