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寿光市润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到期未付及未到期租金共计753283.71元及车辆留购名义价款200元;并支付以12818.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及分别以当期租金35300.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的每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寿光市中岳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与上述欠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