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销售预备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1241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1月3日起,以1241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全部购房款退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03元、财产保全费1297元,共计3000元,由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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