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聚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跃鑫洋建筑器材租赁站给付租赁费1471757.16元; 三、变更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跃鑫洋建筑器材租赁站给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71757.16元为基数按年息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645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上诉人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37元,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跃鑫洋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342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645元,由上诉人唐山时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437元,被上诉人天津市东丽区跃鑫洋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322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