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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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景鹏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景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滨海新区福州道门市部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景鹏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679.3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景鹏集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5元,由原告***分担220元(已交纳),由被告天津景鹏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