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联钢建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上念头京北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河北崇光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崇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北京联钢建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9439.32元(其中包括货款本金530549.32元及利息58890元),并自2020年1月21日起以530549.32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就上述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7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367元,由被告河北崇光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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