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库氏皮草有限公司
乐亭县优邦商贸有限公司
乐亭县鼎特皮草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永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8)冀022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河北秋豪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90250元(190元×950张÷2)”;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上诉人河北秋豪皮草有限公司负担4430元,被上诉人***负担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88元,由上诉人河北秋豪皮草有限公司负担4288元,被上诉人***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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