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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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山市志成价格事务有限公司 广东证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山台一单宁针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事故损失21470元给原告中山台一单宁针织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山台一单宁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台一单宁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4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