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沿海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辽宁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8,231.54元,并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9.7元,由原告辽宁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6.2元,由被告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8,473.5元;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辽宁省电子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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