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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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沙河市骏腾经贸有限公司 邢台交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沙河市金温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8)冀0503执恢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