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
沙河市骏腾经贸有限公司
邢台交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沙河市金温经贸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冀0503执恢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