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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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601.89元(医疗费54182.29元+误工费26782元+护理费3120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94917.60元-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已付4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账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日照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37×××49)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由***负担640元,由***负担44元。保全费1020元,由***负担。鉴定费1000元,由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