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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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5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5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山东宝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45元,由山东宝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84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