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滨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滨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7042.69元; 二、厦门滨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百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截止2017年5月15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674758.99元,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537.883吨为基数按照每吨每日2.5元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67元,由厦门滨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占甫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姚卓群 |
| 裁判日期 | 2018-0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