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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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 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 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平邑县泓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平邑县泓源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借款本金5458800元及利息(以5458800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12元,保全申请费2500元,合计52512元,由***、***、***、***、山东美丽石材有限公司、临沂市康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平邑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