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思科银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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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金碧辉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厦门思科银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签订的《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思科银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购房款7987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其中798770元的部分自2016年8月14日起计算,其中39万元的部分自2017年1月5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实际退还购房款之日止);

三、驳回厦门思科银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99元,由厦门和景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3元,由厦门思科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7-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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