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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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8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与***签订的《58时代广场团购服务协议》、《58时代广场定购协议》无效; 三、***、山东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3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类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诉讼保全费3620元,共计8620元,由***负担4000元,***、山东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负担4000元,***、山东天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