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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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商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 二、变更沂南县人民法院(2012)沂南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村信用社借款本金13万元,并自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2月20日按月利率10.1775‰、自2009年2月21日至结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0.1775‰的150%计算支付给原告的利息”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万元,并自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2月20日按月利率10.1775‰、自2010年2月21日至结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0.1775‰的150%向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三、变更沂南县人民法院(2012)沂南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14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为:***、***、***对***的上述借款13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