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曹县康力饮品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森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曹县恒久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澳洲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曹县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勤本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28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19日,嗣后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 二、被告曹县恒久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勤本贸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45900元; 三、被告山东澳洲酒店有限公司、山东曹县康力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曹县森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勤本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623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勤本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23元,被告曹县恒久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澳洲酒店有限公司、山东曹县康力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曹县森园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6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