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鲁能贵和商贸有限公司 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鲁能贵和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万元。 二、驳回原告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5元,减半收取计1536.25元,由被告山东鲁能贵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404.25元,原告中煤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