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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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原告***与本诉被告苏州新视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日签订的《装饰工程合同》于2019年1月12日解除; 二、本诉被告苏州新视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违约金3187.5元。 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苏州新视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450.4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苏州新视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鉴定费10000元,合计11112元,由本诉原告***负担1047元,本诉被告苏州新视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6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9元,由反诉原告苏州新视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3元,反诉被告***负担406元。经折抵,苏州新视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96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