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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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1民初10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7。 主要负责人:唐金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钊毅,公司员工。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6。 主要负责人:张同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健,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中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钊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保险苏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03950.20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223108.7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6元,减半收取31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986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117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武晓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汤红梅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