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凤霞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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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965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上诉人山东帕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上诉人山东帕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均由被上诉人***、山东帕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品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