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借贷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

二、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10万元和利息488891.88元;

三、由***、***对上述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由***对上述第二项给付内容在200万元范围内承担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220元,由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28元,由***负担14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0元,由山东鑫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728元,由***负担14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3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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