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铁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物贸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某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240426.02元及违约金(即资金占用利息,以240426.02元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87元,减半收取3643.5元,诉讼保全费2515元,共计6158.5元,由原告成都精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448.5元,被告某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