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普照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普照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工品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53738.8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3738.8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付清时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1694.5元,保全费1292.4元,合计2986.9元,由成都普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