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盈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盈青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宁波盈青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