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丰县志盛遮阳网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7234号

原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455506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任卫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

南丰县志盛遮阳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55354928X7)。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财产保全费565元,由原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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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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