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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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志盛遮阳网制造有限公司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7234号 原告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455506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金辉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任卫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 南丰县志盛遮阳网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55354928X7)。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事由 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财产保全费565元,由原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顾盛莹 ?PAGE?? ?PAGE?2?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