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双方所签《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欣盛园8#楼14层1402室商品房。

二、被告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人民币88.72元元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6-29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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