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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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巧玲交付双方所签《厦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欣盛园8#楼19层1904室商品房。 二、被告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巧玲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所述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人民币111.63元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陈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8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0.5元,由被告厦门欣盛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