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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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方城县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92898.8元(110000元+10000元+72898.8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41242.35元(31242.35元+110000元+10000元-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损失请求。 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6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承担100元,被告***承担1100元,被告方城县利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 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 帐号:46×××16 逾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我院接受执行款项的账户为: 户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信阳平桥支行;账号:25×××79;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