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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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本金933,645.59元、利息28,824.49元、罚息857.54元,共计963,327.62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00号3号楼1单元11层1101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22254号]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19.67元,减半收取计6,91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268元,由被告***负担6,6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