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市一鸣化妆品有限公司
郑州星美联华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郑州星美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贷款本金28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12962.74元,本息共计3612962.74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计算;

被告郑州星美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支付律师费7500元;

三、被告郑州市一鸣化妆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04元,减半收取17852元,保全费用5000元,以上共计22852元,由被告郑州星美联华商贸有限公司、郑州市一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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