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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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 郑州普度饲料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政通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普度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1699996.51元、利息2298.52元、罚息61131.9元、复利942.33元,共计1764369.26元(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自2020年4月1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利率管理规定计算。 二、被告***、***、***、***、***、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郑州艾德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79元,减半收取1033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39.5元,由被告郑州普度饲料有限公司、***、***、***、***、***、开封普度牧业有限公司、郑州艾德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