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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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蒲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84250.47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6080元、残疾赔偿金73301.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900元、车辆损失71550元、施救费1100元,共计262490.2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500元、护理费8040元、残疾赔偿金36650.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450元,共计54184.9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500元、护理费8040元、残疾赔偿金36650.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交通费450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56184.9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下余医疗费69250.47、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800元、下余车辆损失67550元、施救费1100元,共计150120.47元的50%,即75060.24元。两项合计131245.14元。 三、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赔偿下余医疗费69250.47、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800元、下余车辆损失67550元、施救费1100元,共计150120.47元的50%,即75060.24元。两项合计77060.24(已付46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鉴定费4425元,共计8270元,由被告***负担3277元,由被告***负担3277元,由原告***负担17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