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陕0102执3109号平安银行与姚瑶(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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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02执3109号平安银行股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0)陕0102执3109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姚某某: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姚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2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07334.31元,利息、复利、罚息33548.88元,案件受理费3518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某某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02执310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10日结案。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