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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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红派纯歌娱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厦门红派纯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