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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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156910元。***在收到该款后立即返还***垫付的58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需履行的款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款交本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户名:广昌县人民法院,账号:19***03,开户行:江西广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及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