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东莞市**纪亮鞋类加工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顺嘉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46711.06元;

二、限被告东莞市**纪亮鞋类加工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顺嘉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246711.06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但以不超过货款本金246711.06元为限);

三、被告***为原告东莞市**纪亮鞋类加工店(***)的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东莞市**纪亮鞋类加工店(***)追偿;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顺嘉皮革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68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750元,合计6750.68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纪亮鞋类加工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8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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