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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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鹏铮五金有限公司 东莞市长安耀辉五金制品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2民初18590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长安耀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50。 投资人:胡安普。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风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鹏铮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社区五区****向13号C栋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8194X4。 法定代表人:谭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长安耀辉五金制品厂诉被告东莞市鹏铮五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2日向原告东莞市长安耀辉五金制品厂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东莞市长安耀辉五金制品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长安耀辉五金制品厂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7.23元,原告东莞市长安耀辉五金制品厂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长安耀辉五金制品厂承担。 审判长欧泽林 审判员胡辉 审判员吴映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阳意 书记员罗戍娜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