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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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卓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福州工程局大连分局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筑工程分公司 包头市鑫海源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内蒙古航鑫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福州工程局大连分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某1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 二、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内蒙古航鑫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海源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1给付工程款711868.82元。 三、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福州工程局大连分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1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9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四、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内蒙古航鑫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海源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某1工程款711868.82元的逾期利息(从2018年5月9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五、被告准格尔旗卓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二项判决中工程款711868.82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六、驳回原告杨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582元(原告已预交31582元),由被告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福州工程局大连分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400元,由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内蒙古航鑫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海源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5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2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