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古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36321.26元; 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损失共计3008.81元(该款已扣除***支付的2000元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支付的6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计624.5元,由***负担201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负担42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